(2016)青02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3民初444号原告常某某,女,土族,农民。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占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1997年4月16日生育女孩段某甲,于2003年5月26日生育男孩段某乙。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有一次被告脚踢我左眼,踢碎了眼眶骨骨头,在县医院住院20天。2004年正月初三用脚踢折了我的3根肋骨。2009年被告用脚又踢折了我的1根肋骨。2014年5月被告拳打脚踢后我回了娘家,我无奈向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再打我,调解和好后我又回到被告家生活。但被告根本没有悔改之意,对我的态度仍然如此,2014年11月份被告拿铁锨在我胸部进行殴打。2015年9月份被告对我又是一顿殴打,将我拳打脚踢,打的头破血流。2016年正月14日晚被告拳打脚踢,将我头面部打伤。同年正月19日下午对我又是一顿殴打,我就回住娘家至今未归。我没有婚前陪嫁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两层楼房共14间,砖混结构平房2间,“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楼房一套(华奥新宁苑内,104㎡,房款全部付清,钥匙尚未拿到,登记在段某某名下),在自家院内经营家庭茶园,茶园内的附属设施有饭桌12张、凳子120个、自动麻将机6台、“新飞”牌冰柜2个(一大一小)及9张饭桌上的餐具。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有10000元(借与姓温的一个人)。现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段荣凯,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8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平均分割;共同债权10000元归被告段某某所有。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经过、时间、子女出生情况、共同财产情况、原告婚陪财产情况均属实。债权10000元已归还。债务有97000元(借段文寿),用于购房。原告脾气不好,经常无故不理我,经常无故离家出走。我有打原告的情况,但原告诉状中所述的2004年、2009年我用脚踢折其肋骨、2014年11月份用铁锨殴打原告胸部及2015年9月打原告的情况不属实,是原告编造的。2014年5月打原告的情况属实,因为两人酒后打架。2014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属实,经法庭调解和好。2016年正月初九只是在原告脸部打了一巴掌,而不是拳打脚踢。2016年正月十九日下午两人只是发生了口角,我未打原告,原告就回住娘家至今未归。期间我去原告娘家叫了4次,但原告说在西宁打工一直未归。现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尚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996年3月4日在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补领了结婚证。1997年4月16日生育女孩段某甲,2003年5月26日生育男孩段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为照顾孩子及家庭琐事有争吵、打架的现象。2014年5月原、被告酒后打了架,原告遂回住娘家并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后两人又共同生活。2016年2月21日两人因琐事打架,被告在原告脸部打了一巴掌。2016年2月26日下午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两层楼房共14间,砖混结构平房2间,“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楼房一套(华奥新宁苑内,104㎡),在自家院内经营家庭茶园,茶园内的附属设施有饭桌12张、凳子120个、自动麻将机6台、“新飞”牌冰柜2个(一大一小)及9张饭桌上的餐具。无债权、债务。原告无婚前陪嫁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有吵嘴打架现象,但并无大的矛盾,且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及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以家庭为重,相互尊重、相互谅解,仍然能够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常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占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