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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曹某某、崔某、耿某某和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某,于某某,曹某某,崔某,耿某某,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23号原告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被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崔某,被告耿某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了原告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曹某某、崔某、耿某某和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曹某某、崔某、耿某某和徐某于2014年4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贷款人、债权人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不是本院,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应依法移送。依据《中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之规定,裁定如下:移送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7608.00元退与原告。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杜维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