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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许国仁与张东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仁,张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许国仁。被执行人张东根。申请执行人许国仁与被执行人张东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7863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43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