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冬梅诉赵伟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416号原告任某被告赵某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我们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而生气吵架,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借钱喝酒还夜不归宿。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200.00元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户依法分割。被告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赵语昕(2010年11月11日出生),次女未起名(2015年11月21日出生)。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二女,可见感情基础较好,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感情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