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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小梅与吕长侠、何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梅,吕长侠,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梅,农民。被执行人吕长侠,农民。被执行人何静,农民。案由: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吴小梅与被执行人吕长侠、何静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长侠、何静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