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386号原告马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马作忠,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乙,男。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16日,经媒人介绍,在大人之命,家庭包办下原被告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将被告招赘到男方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在同居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同居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2016年1月份被告无事生非,故意找茬制造家庭矛盾,致使原告父亲毒打了原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告的陪嫁物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他自从招赘到女方家中后,至始至终尽到了一个招女婿应尽的责任,现女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他同意,但要求退还他拿给女方的13000元财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16日,经媒人介绍,在大人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家庭包办原被告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将被告招赘到男方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方送了财礼13000元,女方女方无任何陪嫁物。由于原、被告在同居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同居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2016年1月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之后,原告离家出走,并于2016年3月9日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甲自愿放弃返还陪嫁物的诉讼请求;二、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