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5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琴、刘丹妮,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湖南省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