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书华诉张武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华,张武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012号原告孙书华,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张武松,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华诉被告张武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武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书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