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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被申请人梁某,女,壮族,贵州省罗甸县人。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2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梁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郭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某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冉瑞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