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忠巍与杨忠杰、王成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巍,杨忠杰,王成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680号原告邓忠巍,男,满族,1960年1月13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县城建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杨忠杰,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永升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王成勇,男,满族,1973年12月3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基建经理,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巍诉被告杨忠杰、王成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忠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邓忠巍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希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