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包福全诉被告马黎明、白朝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福全,马黎明,白朝古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15号原告包福全,男,1982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马黎明,男,2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白朝古拉,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福全诉被告马黎明、白朝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福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福全与被告马黎明、白朝古拉庭外和解,原告包福全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包福全负担。审判员 董 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