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新城。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某与申请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张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铭审判员 谢长青审判员 姜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