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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雪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03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雪明。被执行人龚妹芳。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陈雪明、龚妹芳对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87480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陈雪明、龚妹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3748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2241.01元,已作为执行费收取。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五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被执行人陈雪明、龚妹芳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茶花苑小区16幢,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二十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本案已查封)、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本案拟处置被执行人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12号(丘地号)的房产,但鉴于首封法院非本院,故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明确表示暂时不处理这些房产,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庾 晨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