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1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曲江人,农民,住广东省韶关市。身份证号码:×××1222。被告潘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6019。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代理审判员 莫飞祥人民陪审员 赖继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达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