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际尚与庹林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际尚,庹林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田际尚,居民。被申请人庹林杰,居民,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田际尚与被申请人庹林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琴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王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田际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际尚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庹林杰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失踪,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宣告庹林杰失踪。申请人田际尚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庹林杰的身份情况;2、证明原件两份,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并已满九年的事实;申请人田际尚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庹林杰,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区办事处望城坡54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庹林杰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九年。2015年12月22日,申请人田际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庹林杰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庹林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庹林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庹林杰自2006年5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九年,故申请人田际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庹林杰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庹林杰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潘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