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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84-2号原告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原定兴县永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贤寓镇贤寓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明璋。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六百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以土地及厂房机器设备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