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90号申请人于某甲申请人于某乙申请人于某丙申请人于某丁申请人于某甲与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于某甲与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于某甲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孟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于某甲生育三个子女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被继承人孟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户房屋一处。经询问申请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某甲与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