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刘苏联、李昌解、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刘苏联,李昌解,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46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8号锦绣明珠。法定代表人钟文辉,该行行长。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华新大道(风顺车桥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奇题,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凌赛亚,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荣,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苏联,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昌解,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昌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刘苏联、李昌解、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刘苏联、李昌解、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7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刘苏联、李昌解、衡阳隆兴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7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付 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