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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爱峰与高振兴、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峰,高振兴,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黄骅市力帆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3号原告刘爱峰,居民。被告高振兴,居民。被告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30983000019668。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尚淑,董事长被告黄骅市力帆运输队,工商注册号:130983600021305。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刘三庄河北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邢运江委托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峰诉被告高振兴、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黄骅市力帆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峰以与被告高振兴、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黄骅市力帆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峰撤回对被告高振兴、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黄骅市力帆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爱峰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蔺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