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3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222。委托代理人王文斌,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3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