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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3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222。委托代理人王文斌,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3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