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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绵华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随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绵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随州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52-1号原告梁绵华,自由职业。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随州市支行。代表人刘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绵华与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随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绵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绵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万鹏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