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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方素梅被告鲁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素梅,鲁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1254号原告方素梅(曾用名方椒敏)。被告鲁素珍。原告方素梅与被告鲁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素珍、王旭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素梅诉称,2015年3月28日,被告鲁素珍及祁雪峰(已故)以经营苗木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方素梅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使用三、五天,2015年4月2日由祁雪峰出具欠条一张,后祁雪峰于2015年10月份死亡,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鲁素珍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特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借据:证实祁雪峰借款20000.00元;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十九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方素梅与方椒敏系同一人;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证实鲁素珍系祁雪峰妻子。上述证据均当庭出示,复印件均与原件进行了核对无异。被告鲁素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亦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鲁素珍与祁雪峰(已故)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8日,被告鲁素珍及祁雪峰从原告方素梅处借款20000.00元,用于经营苗木周转资金,2015年4月2日由祁雪峰出具欠条一张,祁雪峰于2015年10月份死���,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鲁素珍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1-3号证据证实,且与当事人陈述相佐证,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力,故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鲁素珍与祁雪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祁雪峰名义向原告方素梅借款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素梅已如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鲁素珍及祁雪峰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祁雪峰已故,原告向被告鲁素珍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应予认可。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鲁素珍偿还原告方素梅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