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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小满与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海沧区蓝湾半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满,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海沧区蓝湾半岛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862号原告彭小满,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萌(系原告彭小满母亲),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来。被告厦门市海沧区蓝湾半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会所内)。代表人许明忠。委托代理人简斯林、庄幼留,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满与被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海沧区蓝湾半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小满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小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