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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生运与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运,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815号原告:马生运,农民,被告:于淑霞,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如鹏,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运与被告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生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马生运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