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生运与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运,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815号原告:马生运,农民,被告:于淑霞,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如鹏,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运与被告于淑霞、嘉祥县利国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生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马生运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