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勇。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十证经字第00050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勇偿还借款62649.2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3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勇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十证经字第00050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