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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匡代选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代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965号起诉人匡代选。本院收到起诉人匡代选诉被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称,1989年起诉人课题组完成了“茶叶营养诊断技术”研究任务,随即撰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报请主管农垦局科技处请求鉴定,得到批准以通讯鉴定方式进行。1990年5月被起诉人收回全部所有被请的专家的书面评议意见,非法扣押专家的书面评议意见,无视法规性文件的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利另搞一套,以农垦局的名义撰写“茶叶营养诊断技术”研究通讯鉴定专家书面评议意见综合及对该项目建议,只说有两种不同意见,却又不敢把材料拿出来证明自己的说的是真话,有意隐瞒谁说多数和谁说少数专家的对比情况,这样就把成果鉴定破坏了,被��诉人违反文件规定,却硬说是根据文件而来,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起诉人的知情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终止被起诉人现在还在继续侵犯起诉人主题组的知情权和发现权,并公开其科研成果通信鉴定专家书面评议意见,还起诉人课题主一个公道,实现其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和发现权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匡代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会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