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袁春久与车长发、车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长发,车华,袁春久,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长发。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久。原审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负责人王玉祥,经理。上诉人车长发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两上诉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上诉人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袁春久起诉原审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诉讼主体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袁春久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