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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岳国庆与李文生、侯玉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庆,李文生,侯玉岐,侯闯,李丽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78号原告岳国庆,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生,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岐,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丽丽,又名李媛媛,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庆与被告李文生、侯玉岐、侯闯、李丽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国庆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国庆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