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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雷与李柏青,桂祖胜,桂普安,谢辉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李柏青,桂祖胜,桂普安,谢辉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22号原告朱雷,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柏青,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桂祖胜,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桂普安,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谢辉贤,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朱雷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