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孟繁灵诉姜兴伟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灵,姜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孟繁灵,女,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姜兴伟,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灵与被告姜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