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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谷敏与重庆庆和实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敏,重庆庆和实业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703号原告谷敏,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吉兰,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和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59642。法定代表人陈佳祥,重庆庆和实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取林,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星,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敏与被告重庆庆和实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敏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一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