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李丽诉被告王维如、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武安市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左权县盈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彭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维如,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武安市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左权县盈顺运输有限公司,彭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96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涛,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如,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霍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安市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左权县盈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清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彭亮,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王维如、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武安市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左权县盈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彭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李丽以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其他5名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对被告王维如、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武安市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左权县盈顺运输有限公司、彭亮的起诉。审判长 柳天青审判员 赵德华审判员 葛林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