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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友成与陈林根、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友成,陈林根,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1073-1号原告汪友成。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根,成人,(通港公路南侧,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内)。被告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中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天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工业园区58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友成与被告陈林根、江苏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