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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264号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后山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康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羡英,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3层。法定代表人:余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联胜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