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建利与王冬莉、骆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利,王冬莉,骆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91号原告薛建利。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莉。被告骆怡,系被告王冬莉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利诉被告王冬莉、骆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0元,另4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