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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建利与王冬莉、骆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利,王冬莉,骆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91号原告薛建利。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莉。被告骆怡,系被告王冬莉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利诉被告王冬莉、骆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0元,另4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