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出生地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莹、王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被告人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某甲的附带民事告诉,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东市店门前,因琐事与袁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同在现场的董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孙某甲以为董某某是来帮忙打架,遂将其打倒在地,致董某某腰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某某腰4椎体压缩骨折超1/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云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董某某以前就有多年的腰伤,但我无证据证实,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东市店门前,因琐事与袁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同在现场的董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孙某甲以为董某某是来帮忙打架,遂将其打倒在地,致董某某腰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某某腰4椎体压缩骨折超1/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的经过。2、辨认笔录载明,经证人袁某某、赵某某及被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甲为伤害董某某的男子。3、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董某某腰4椎体压缩骨折超1/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4、证人袁某某证实,2015年6月10日下午1点半左右,我在吉林市大润发东市店献血屋旁边看见孙某甲,我说你把我削完就没事了,咱俩得唠唠。孙某甲说你还想挨揍啊,你等我找个停车位就过来。我说那你就过来,我在这等你。孙某甲回来后说你还想咋地,我说那你就再削我一顿吧。孙某甲上来就打我头部一拳,我俩就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头部和身上。董某某过来在中间拉架,董某某一只手推我,一只手推孙某甲,让我们别打了。孙某甲就开始拽董某某的肩膀,董某某转身要跑,孙某甲踢董某某的后腰部一下,直接把董某某踢倒在地。董某某趴在地上,孙某甲上去踢董某某的后腰部2脚。我看见董某某被踢了,就过去拉孙某甲,孙某甲转过身开始打我的头部和身体。我和赵某某打孙某甲的头部和身体。5、证人赵某某证实,我老姑父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大润发东市店门前看见之前打他的人(孙某甲),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看见袁某某,还有袁某某的朋友已经和那个男的打起来。那个男的在打袁某某的朋友,袁某某的朋友是侧躺在地上,那个男的踢袁某某朋友的腰部、头部,打、踢了好几下。我过去拉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用拳头打我的身体好几下。我和袁某某用双拳打那个男的胸部好几下,把这个男的打倒在地上。6、证人刘某甲证实,我和孙某甲是朋友关系。孙某甲坐在卖炒栗子摊位旁边的凳子上,姓袁的(袁某某)过去搂住孙某甲的脖子说,你啥意思,你挺牛逼呗,孙某甲说你啥意思。老袁又说我就要揍你,说完就用拳头打孙某甲头左侧头部一下,孙某甲也用拳头打老袁脸,这时,旁边的老疙瘩(董某某)跑过来打孙某甲。当时孙某甲前面是老袁,身后是老疙瘩,厮打几下他们3个就都倒地上。这时,又过来2个比较年轻的男子,其中一个头发比较长的男子,骑在孙某甲身上用拳头打孙某甲,老袁用脚踢孙某甲的脸,另一个短头发的男子拿炒栗子的锹要打孙某甲,被炒栗子的女老板把锹抢下来。7、证人刘某乙证实,2015年6月的一天中午,“老袁”(袁某某)和“小小子”(孙某甲)在我的摊位前相互厮打,我因为心脏不太好,就去旁边避开了。过了一会,我听着好像不打了,回来后他们已经被分开了。8、被某某陈述,2015年6月10日13时许,孙某甲和袁某某坐在大润发东市店门前的凳子上聊天,我寻思就是普通的聊天,也没在意。过了一会,袁某某和孙某甲打起来,用拳头互相殴打对方的面部。我过去站在他俩中间,让他俩别打了。我当时正对着孙某甲,孙某甲用双手拽着我左侧肩膀。我看见孙某甲要打我,而且我感觉我打不过孙某甲,就转身要跑。孙某甲用脚踢我的腰部一下,直接就把我踢趴在地上。之后,孙某甲用脚踹我的腰部2脚。赵某某跑过来,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见。9、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老袁(袁某某)在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门前烤栗子的摊位前,因为聊天开玩笑产生矛盾,我俩互相打对方头部一拳,之后被拉开。过了3、4天,我在大润发超市门前坐着,老袁过来问我这事怎么解决。我说你想咋解决就咋解决。老袁说那就揍你,然后上来打我头部一拳,我也打他一拳,跟他一起来的老疙瘩(董某某)和2个男人过来帮助老袁打我。我一手搂着老疙瘩,一手搂着老袁将他俩扑倒。另外2个我不认识的人将我拽开,他们开始踢我。旁边的人将我们拉开,过一会警察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丁宁宁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