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083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贾某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