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诉被告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刘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112号原告杨军,男。被告刘永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永祥在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7370080500089139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杨军以其所有的蒙KBT0**红旗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永祥在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7370080500089139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BT0**红旗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茉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