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志江与梁云龙、梁云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江,梁云龙,梁云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于志江。委托代理人刘辉,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龙。被告梁云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江与被告梁云龙、梁云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