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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志江与梁云龙、梁云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江,梁云龙,梁云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于志江。委托代理人刘辉,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龙。被告梁云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江与被告梁云龙、梁云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