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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林良伟与桐乡市森仕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伟,桐乡市森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208号原告:林良伟,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917。被告:桐乡市森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李银海。原告林良伟诉被告桐乡市森仕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林良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桐乡市森仕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良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为72元,由原告林良伟负担(原告林良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4元,由本院退回72元给原告林良伟)。审 判 长  沈洪涛审 判 员  王荣松代理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海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