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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克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克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克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之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