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恩广与姚洪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广,姚洪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张恩广,男,汉族,农民。被告姚洪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广诉被告姚洪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恩广于2016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姚洪现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恩广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恩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张恩广负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