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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2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