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2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