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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州转圆速递有限公司与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乃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转圆速递有限公司,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乃永,国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90号原告杭州转圆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大诸桥新村40号。法定代表人邵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国治,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788号1幢海越大厦8层803室。法定代表人陈乃永。被告陈乃永。被告国辉。原告因与被告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购公司)、陈乃永、国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悠购公司支付欠款1645078.60元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陈乃永、国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悠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速递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国范围内的门到门服务,甲方通过电话、传真接受乙方的业务委托;费用按双方所协商的费用计算;协议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等。2015年8月15日,悠购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本公司累计欠杭州转圆速递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2014年7月至12月,2015年3月(部分)至7月共计未结快递费用人民币1645078.6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伍仟零柒拾捌元陆角整。以上欠款与实际经营情况属实。本公司承诺在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以上欠款以本公司股东陈乃永、国辉个人资产做为债务偿还担保”。陈乃永、国辉在该欠条签名确认。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转圆速递有限公司164507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507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陈乃永、国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乃永、国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6元,减半收取98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03元,由被告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乃永、国辉承担。原告杭州转圆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悠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乃永、国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