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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208号原告何琴诉被告陈国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208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11日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光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