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318号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被告郭某乙,河南省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老君庙村郭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