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东与被告王志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东,王志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1372号原告陈建东,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代理人吕春,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王志刚,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葫芦系村。原告陈建东与被告王志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邵兴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建东的委托代理人吕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外出务工,于2015年6月19日委托吕春将原告的应分的土地转包给被告,共计5000元转包费,并出具土地转包合同一份,约定2015年12月31日给付转包费,现给付日期已过,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去被告给付2015年土地转包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志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建东外出务工,于2015年6月19日委托吕春将原告在肇源县薄荷台乡葫芦系村承包的13.95亩土地转包给被告王志刚,转包费为5000元,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一份,约定2015年12月31日给付转包费,但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刚转包了原告陈建东的承包田且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约定了转包费及付款时间,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被告王志刚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原告2015年土地转包款的义务。故原告向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陈建东2015年土地转包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奕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