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好的尔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的尔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77号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小红。委托代理人:夏惠兰,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子豪,系。被告:中山市好的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莫义洪。被告: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好的尔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好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基地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