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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瑞余、桂新与蒋明文、李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余,桂新,蒋明文,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瑞余。申请执行人桂新。被执行人蒋明文。被执行人李玲。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瑞余、桂新与被执行人蒋明文、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明文、李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人民币127699元(本金105000元、违约金17000元、诉讼费3910元(含财产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78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