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潘兵秀、陈斌慧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潘兵秀,陈斌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5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陈鸿鸽。被申请人潘兵秀。被申请人陈斌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潘兵秀、陈斌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兵秀、陈斌慧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旸 更多数据: